一、完善住房公積金政策。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按規定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到期后進行補繳,在此期間繳存職工正常提取和申請公積金貸款,不受緩繳影響;受疫情影響的繳存人,不能正常償還公積金貸款的,不作逾期處理,不作為逾期記錄報送征信部門;職工本人及配偶在定州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以家庭為單位每年房租提取10000元。上述公積金支持政策實施期限暫定至2022年底。(市公積金中心負責)
二、落實完善財政轉移支付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政策。積極爭取省以上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資金。(市財政局負責)
三、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力度。重點加大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等行業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支持。將符合條件的新市民納入創業擔保貸款扶持范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
四、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對低保邊緣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經個人申請,按照“單人戶”納入低保范圍。對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但仍屬于低收入人口或脫貧人口的,可給予不超過3個月的漸退期。在核算社會救助申請人家庭收入時,對于國家規定的優待撫恤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獎學金、見義勇為等獎勵性補助,政府發放的各類社會救助款物,以及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不計入家庭收入;對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殘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必要的就業成本等,可按規定適當扣減。(市民政局負責)
五、做好因疫情受困群眾社會救助。根據疫情影響程度,可暫緩低保對象的動態退出,并采取增發救助金、發放臨時生活補助、購買防護用品或基本生活必需品等方式保障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對受疫情影響無法外出務工、無法開展基本生產等造成家庭收入下降且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低保保障范圍。充分發揮臨時救助作用,對受疫情影響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無法覆蓋的困難群眾,及時通過臨時救助給予應急性、過渡性生活保障。落實主動發現機制,組織開展大排查、大走訪,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救助。暢通社會救助熱線,及時受理和回應困難群眾訴求,堅決防止沖擊社會道德底線的事件發生。(市民政局負責)
六、及時下達救助補助資金。用好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通過財政資金直達機制,確保救助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需要幫扶救助的群眾手中,切實做到應保盡保、應救盡救。(市民政局、市市財政局負責)
七、落實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單月同比漲幅達到3.5%或CPI中的食品價格指數單月同比漲幅達到6%時,啟動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向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以及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可根據實際適當擴大保障范圍。價格臨時補貼實行“按月測算、按月發放”,簡化工作流程,在相關價格指數發布當月足額發放到困難群眾手中。(市發展和改革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
八、加強市場監測監管。加強米面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市場監測,在節假日、汛期等重要時段和發生疫情等異常情況時啟動應急監測。加強市場巡查,嚴厲打擊囤積居奇、串通漲價、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確保市場價格穩定。(市發展和改革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
九、抓好生產流通。全力以赴抓好小麥機收和“三夏”生產,確保夏糧顆粒歸倉,穩定生豬和蔬菜生產,避免生豬產能過度調整,穩定蔬菜種植面積。加大貨源銜接力度,保持農產品物流暢通,確保不斷檔、不脫銷。出現疫情時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生活物資供應,特別做好封閉管理社區生活物資配送。(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
十、加強儲備調節。落實政府儲備制度,結合實際建立必要的成品糧儲備。城市豬肉儲備規模不低于城區常住人口3天的消費量。市場出現異常波動,及時組織投放政府儲備。(市發展和改革局、市商務局、市財政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