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許可事項 |
具體情形 |
行使層級 |
省級業務指導部門 |
法定審批時限 |
法定辦理時限 |
辦理條件 |
辦件類型 |
核驗內容 |
行政許可類型 |
行政許可證件名稱 |
申請材料 |
辦理流程 |
1 |
對清真食品的專用包裝物和清真標志印制審核 |
對清真食品專用包裝物的審核 |
縣級 |
省民委 |
20 |
25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第六條: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從業人員中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人員應占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視情況確定; 2.主要管理人員中必須配備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人員; 3.原料采購、主要烹飪、倉庫保管等關鍵崗位必須配備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人員; 4.清真食品的運輸車輛、計量器具、檢驗工具、儲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場地必須專用; 第七條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個人必須是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公民。 第十四條 清真食品的專用包裝物和清真標志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審核后印制。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清真食品專用包裝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轉讓或出售。 |
承諾件 |
無 |
條件型 |
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
1.行政許可申請書; 2.主要管理人員中具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人員身份證明; 3.擬用包裝物和清真標志報告及圖樣。 |
1、受理; 2、審查; 3、決定。 |
對生產經營清真食品清真標志的審核 |
縣級 |
省民委 |
20 |
25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第六條: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從業人員中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人員應占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視情況確定; 2.主要管理人員中必須配備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人員; 3.原料采購、主要烹飪、倉庫保管等關鍵崗位必須配備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人員; 4.清真食品的運輸車輛、計量器具、檢驗工具、儲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場地必須專用; 第七條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個人必須是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公民。 第十四條 清真食品的專用包裝物和清真標志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審核后印制。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清真食品專用包裝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轉讓或出售。 |
承諾件 |
無 |
條件型 |
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
1.行政許可申請書; 2.主要管理人員中具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人員身份證明; 3.擬用包裝物和清真標志報告及圖樣。 |
1、受理; 2、審查; 3、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