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定長安辦罰決〔2023〕-11-004號
單位名稱:河北永發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82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張明河、地址:定州市孟家莊村西、聯系電話:132XXXXX765。
根據衛片發現,本機關于2023年9月7日對你(單位)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定州市長安路街道孟家莊村西占地建攪拌站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單位)于2018年3月25日,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定州市長安路街道孟家莊村西占地建攪拌站,于2019年3月3日完工投入使用。經定州市測繪隊測繪,測量結論為:河北永發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定州市長安路街道孟家莊村西建攪拌站的占地面積為9868.06平方米,合14.8021畝。占地用途:攪拌站。建設程度:已建好。根據定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地政科和規劃科出具的證明,對照《定州市土地利用現狀圖》和《定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該地塊地類為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
有關事實有:
1.詢問筆錄 2.檢查(勘驗)筆錄 3.現場照片 4.土地利用現狀分幅圖、5.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6.地類及規劃說明 7.測繪圖8.衛星影像圖片9.影像資料 。
我街道辦事處已于2023年11月15日依法對你(單位)進行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我街道辦事處提出陳訴、申辯和聽證 。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河北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辦法(試行)的通知》冀國土資發[2012]87號第一部分土地行政處罰,一、非法占用土地,(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第1條“非法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可處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你(單位)非法建攪拌站的行為,情節嚴重,社會危害程度較重。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河北永發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退還非法占用的9868.06平方米(合14.8021畝)土地。
2.處以河北永發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非法占用9868.06平方米(合14.8021畝)土地每平方米20元罰款,罰款金額為197361.2元(大寫:壹拾玖萬柒仟叁佰陸拾壹圓貳角)。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建設銀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賬號: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定州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05040111
定州市長安路街道辦事處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