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長安路街道辦事處
行政處罰決定書
定長安辦罰決〔2024〕-01-001號
當事人情況:侯躍會、男、身份證號碼: 132401XXXXXXXXXXXX 、住所:河北省定州市長安路街道辛店子村XXX號、電話:1383XXXXXXX。
根據巡查發現,本機關于2024年3月12日對你(單位)未妥善處理自己家責任田里的玉米秸稈致使露天焚燒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違法事實:2024年3月11日20時20分左右,定州市長安路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陳永曄、徐玉民巡查發現,在辛店子村村北有一處著火痕跡,情節嚴重,社會危害程度嚴重。經調查詢問,該地塊為辛店子村村民侯躍會家的責任田,侯躍會未妥善處理自己家責任田里的玉米秸稈致使露天焚燒。我單位執法人員陳永曄、徐玉民于當日進入現場用照相機拍照取證,經現場勘驗:著火點一處,焚燒面積約為3平方米,造成大氣污染。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的決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三條:“從事種植業的農民、農業種植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等農業經營主體,應當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并加強對農產品采收后的秸稈及樹葉、荒草等的管理,按照綜合利用的要求,妥善處理,不得露天焚燒。”的規定。
有關事實有:
1.《詢問筆錄》 2.《檢查(勘驗)筆錄》 3.現場照片 4.影像等證據證明。
我街道辦事處已于2024年4月2日依法對你(單位)進行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你(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現依據《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的決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決定有關規定,農業經營主體因未妥善采取綜合利用措施,對農產品采收后的秸稈及樹葉、荒草予以處理,致使露天焚燒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和定州市長安路街道辦事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五十條第三款:“情節嚴重的(焚燒面積較大或造成社會影響和生態破壞),處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侯躍會處以罰款1000元(壹仟元)整。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建設銀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賬號: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定州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05040111
定州市長安路街道辦事處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