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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人民政府
 
晏陽初中學教師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3-04-07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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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陽初中學教師管理制度
 
晏陽初中學簽到簽退及調休制度
為了加強和規范學校管理,嚴格學校出勤制度。為規范簽到簽退及調休的管理,經研究決定做出如下規定。
一、全體教職工均實行簽到簽退制度,教職工每天上午7:20--8:00簽到完畢。上午第三節課后—12:20簽退,有第四節課的必須在第四節課下課后再簽退。下午13:50—14:20簽到完畢,課表中一周內均無7、8節課的每天下午第三節課后簽退,課表中有7、8節課的教師可在無課的當天第二節課后簽退,在有7、8節課的當天必須上完課后再簽退,非一線教學人員第三節課后方可簽退。               
二、全體教師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要求進行簽到和簽退,不在簽到簽退時間段兒簽到簽退的記錄無效,視為遲到、早退、無故。
三、每半天只簽一次者,按半天無故計算。
四、因病假、事假、出差等原因未能簽到簽退者,以請假條和去向卡佐證。教師的請假條、去向卡要及時交到教導處,以便查驗。
五、無故一天扣2分,事假一天扣1分,病假一天扣0.5分。遲到早退一次扣0.1分。遲到、早退一小時以上按半天事假。計入績效總分。
六、周六周日有課的教師可以調休,調休時間是固定在周二、周三、周四沒課的時間,不能隨意更改,否則按曠工算。個人調休和學校開會、監考以及重大活動發生沖突時不補調休,服從學校安排。否則按無故處理。
七、本制度從制定之日起執行。希望全體教職工自覺遵守。簽到簽退情況將納入績效工資管理內容。
 
 
 
 
 
 
 
 
 
 
 
 
 
 
 
 
 
請銷假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管理,健全我校教職工請假制度,規范教職工請假行為,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教育工作實際,現就教職工請銷假制度,做出如下規定。
一、假期的類別與期限
(一)產假
1.生育。教職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女教職工產假為15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教職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
2.流產。女職工懷孕未滿四個月流產的,享受十五天產假;懷孕滿四個月流產的,享受四十二天產假;懷孕七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除給予四十二天規定產假外,還可以享受最長為五十六天的延長假。
3.哺乳。對產假期滿,正常上班的教職工,當嬰兒未滿一周歲時,每天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兩次可合并使用,多胎哺乳的,每次的哺乳時間按每嬰30分鐘計算。
(二)病假
教職工因病需要住院治療或所患疾病不能正常工作者,確需休假治療的,可準予病假,銷假時提供醫院診斷證明。
(三)婚假
教職工婚假3天,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四)喪假
教職工本人的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可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1至3天喪假。教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需要本人去料理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
(五)事假
除國家明確規定的各種假日外,教職工離開學校崗位辦私事時,必須請事假。請事假時,本人要事先申明請假理由,經批準并將工作安排妥當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期滿返回工作崗位要及時銷假,銷假時提供辦事工程的照片或視頻。
二、請銷假程序和審批權限
教職工請假需辦理書面請假手續,待批準后方可離崗。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的,應在假后三天內補辦,否則按曠工論處。
1.產假。女教職工休產假,由本人填寫《定州市教育局教職工請假審批表》,并附結婚證、出生證提交學校,《審批表》單位意見欄內校長簽字蓋章后,由請假教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攜帶上述材料到教育局人事科辦理請假手續。
2.病假。攜帶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經學校核實確需請假的,本人填寫《定州市教育局教職工請假審批表》。其中30天以內校長審批;30天以上由校長審核后簽字蓋章,由學校和請假教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攜帶相關材料(《定州市教育局教職工請假審批表》、縣級及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病歷本及醫院診斷檢查治療資料等)到教育局審批。學校在接到教師請假申請后,要于3日內到教育局辦結。連續請病假六個月仍不能痊愈的,由本人填寫《定州市教育局教職工請假審批表》,經校長審核簽字蓋章,憑縣(市)級(含)以上醫院證明及病歷資料,報教育局審批。教育局組織有關人員到指定醫院進行鑒定。通過看手續、見本人、調查走訪等形式,核實無誤后,報教育局局長審批,辦理病休手續。
3.婚喪假。本人填寫《定州市教育局教職工請假審批表》,由校長審批。
4.事假。本人填寫《定州市教育局教職工請假審批表》,10天以內由校長審批;10天以上由學校和請事假本人到教育局人事科審批。
三、請假期間的待遇
1.產假、婚假、喪假工資照發。
2.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三十年的,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照發,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按百分之八十計發;工作年限滿三十年以上的,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照發,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按百分之九十計發。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三十年的,基本工資按百分之七十計發;工作年限滿三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資按百分之八十計發。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仍保持榮譽的,病假在六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基本工資按百分之九十計發。獎勵性績效工資,由本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掌握。無定點醫院醫療機構證明和單位審核批準的病假條,無定點醫院診斷證明、病歷等,以病假名義不在崗人員,按曠工處理,扣發曠工天數的全部工資。
2.新錄用人員在見習期間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其見習期要相應延長。
3.教職工病愈后要求恢復工作,經定點醫療機構證明身體確已恢復已康復的方可恢復工作;兩個月內能堅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兩個月內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應將恢復工作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4.事假期間的待遇: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一個月,不足6個月者,超過的天數發本人標準工資的60%;超過6個月者,超過的天數停發全部工資。
5.全年病假累計超過90天,事假累計超過30天,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當年不得評優評模、職稱晉級。
6.學校將教職工病事假情況納入單位績效考核,病假一天扣0.5分,事假一天扣1分,曠工一天扣2分。
四、曠工的界定和處罰。
(一)曠工的界定
1.未履行請假手續,無故不上班者。
2.未履行請假手續,私自請人代課、代班者。
3.雖履行了請假手續,但未移交工作而離校或離崗,影響工作者。
4.本人雖提出請假或續假,但未獲得批準,擅自不上班者。
5.請假期滿不按時銷假、續假,又不按時上班者。對于違反請假制度,小病大養,無病借病,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無故超假的人員,均按曠工處理。
(二)曠工的處罰
無故曠工不上班者,扣發礦工天數的全部工資,一學期中曠工累計7天以上,給予紀律處分,當年不得評優評模、職稱晉級。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的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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