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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技師學院工學交替工學結合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3-04-09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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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技師學院

工學交替工學結合實習管理辦法

 

工學交替工學結合實習是職業學校創新人才培養模式的重要舉措,是實現職業教育實踐性、開放性和職業性的必然要求,是培養具有良好職業道德、科學創新精神和熟練專業技能人才的有效途徑是踐行工學一體化技能人才培養模式的有效方法,是真正實現校企合作、產教融合的有效保障,為進一步規范我工學交替工學結合實習工作的組織管理,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涉及到的工學交替工學結合實習,主要是指在非畢業學年,組織在校學生到企業生產服務第一線參加的實踐教學活動,其主要形式包括專業技能實習、專業技能培訓、校外教學實習、校內教學實習等。

第二條 工學交替工學結合的目的首先是在于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融入到人才培養的全過程,以國家職業標準和技能人才培養標準使學生在真實的企業崗位情境中,以培養綜合職業能力為目標,接受職業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實現做中學、學中做,將勞動精神、勞模精神、工匠精神,融入其中,培養誠信品質、敬業精神、責任意識、遵紀守法意識;提高學生的社會適應性、團隊協作精神、交流溝通能力、學習能力、實踐能力、創造能力、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同時,學生將所學知識及技能應用于工學交替崗位實踐,熟悉自己將要從事的行業運行情況,獲得本專業生產實際中常用的技術知識、管理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提高學生完成工作任務的能力,為畢業后走向工作崗位打好基礎。

二、 組織領導

第三條 建立健全工學交替工學結合實習管理體系。由校長任組長,主管教學的副校長任副組長,成立由教務科研處、學生工作招生就業處、智能制造系、機電工程系、信息工程系、現代服務系等組成的工學交替工學結合領導小組,負責工學交替工學結合實習工作的規劃、協調、檢查、評估及重大問題或緊急事件的處理;由教務科研處負責工學交替工學結合工作中課程的組織、實施、管理和考核招生就業處負責校企協議、學生行前培訓、三方協議、突發事件及應急事件的處理等

第四條 工學交替工學結合實習項目在正式實施前,必須進行以下審批程序:

1、由招生就業處牽頭,聯合教務科研處及系部與相關企業進行初步商討,并實地考察該企業的崗位、生活設施等,在確認可行的情況下提出書面申請,報校領導批準生效。

2、由招生就業負責與相關企業進一步商討并簽署三方協議。協議內容應符合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包括各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工學交替工學結合期間的補助及工作時間教務科研處負責與合作企業溝通課程計劃、課程安排、授課教師,共同制訂具體實施計劃教學文件,并提出教學進程調整方案,以及教師安排、工學交替成績的認定等意見,經主管校長同意后,方可正式啟動工學交替工學結合實習。

第五條  工學交替前的行前培訓及實施開展階段:

1、雙方應組織學生開展工學交替前的動員和專題培訓,幫助學生明工學交替是一門必修課程,工學交替的目的、任務和考核辦法,加強實習紀律和安全教育,預防各類意外事故發生;并在進入正式企業前,由班主任組織工學交替學生簽署定州技師學院工學交替三方協議,確保學生在工學交替期間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共同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企業權益

2、學校領導必須定期到工學交替合作企業檢查習情況,加強指導和管理,及時處理工學交替中出現的有關問題,確保工學交替工學結合實習正常有序開展。

第六條 學生在工學交替工學結合實習結束時,應將學生實習日志、實習報告、協議書、教學計劃的調整意見、實習大綱與進度計劃及指導教師工學交替總結等教學資料及時匯總上交教務科研處存檔備案。

三、指導教師職責

指導教師由兩部分人員組成:一是派出的工學交替工學結合帶隊教師和專業指導教師,可由專任教師或輔導員擔任;二是由企業選派的有實踐經驗的技術或管理人員。指導教師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第七條 校企雙方密切合作,加強聯系與溝通,重視對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認真指導學生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檢查實習進度和質量;在業務指導中注意培養學生敬業守紀的勞動態度、不怕困難的心理素質、嚴謹求實的工作作風;及時解決實習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

第八條 企業指導教師應代表實習單位做好實習學生的工學交替工學結合鑒定與成績評定工作。如在工學交替期間,學生被安排在同一單位的不同崗位進行實習,企業指導教師要對學生在每一部門或崗位的表現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對學生的表現、工作質量做出客觀評價,評定成績。

第九條 學校工學交替帶隊教師應代表學校全面了解學生在合作的工學交替單位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情況,及時發現學生的思想問題和事故隱患,并主動向教務科研處和招生就業處反饋;遇到非常情況或發生事故,應在第一時間向招生就業匯報,按學校的統一部署,做好相應的調查工作,寫出書面報告,并協助學校做好處理和善后工作;實習結束后,要聽取工學交替企業對工學交替工作的意見,做好工學交替總結,形成書面材料,交教務科研處匯總。

第十條 學校工學交替帶隊教師專業指導教師負責指導學生撰寫實習日志和實習報告,及時進行批閱;并結合工學交替期間學生的日常表現,評定學生實習考核成績;最后按規定比例,綜合企業指導教師和學校指導教師的考核成績,計算工學交替最終成績。

第十一條 學校工學交替帶隊教師專業指導教師的工作量由教務科研處根據其實際情況核定。

第十二條 外出工學交替班級的班主任,無論是否為工學交替帶隊教師,都有責任去主動關心和了解學生在工學交替合作單位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情況,及時發現學生的思想問題和事故隱患,協助學校做好非常情況或事故的處理和善后工作。

四、學生職責

第十三條 工學交替工學結合實習是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必修課程。所有學生都必須明確實習目的,端正實習態度,認真完成實習任務。

第十四條 學生應嚴格遵守學校和企業的規章制度,維護良好的實習秩序,不做有損企業形象和學校聲譽的事情。學生在工學交替過程中,必須強化職業道德意識,嚴格遵守工學交替合作企業的勞動紀律和操作規程,尊重企業指導教師,服從管理與分配;學生組織集體課外活動,須事先報請學校和企業的批準,遇到問題,應及時與指導教師聯系,由招生就業與企業協商解決。

第十五條 學生應提高自我管理能力,要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識,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財物安全。在工學交替工學結合實習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的有關管理規定,牢記安全第一,防止各種工傷事故的發生;外出時要遵守交通規則和公共秩序,避免發生交通事故等,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第十六條 在工學交替工學結合實習期間,學生應嚴格遵守企業的考勤制度,上課培訓、生產實習、政治學習等一律都實行考勤。學生一般不得請事假,若有特殊原因必須請假,應向企業有關部門提前遞交書面申請,詳細說明請假事由及請假期限,并出具相關證明(病假憑醫生出具的病假證明;事假憑家長信件等證明材料)并按審批程序審批。如有特殊情況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的,應該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委托其他同學及時辦理請假審批手續。學生假滿后,須及時向原批假人或有關部門辦理銷假手續;若假滿不能按時返回,必須提前辦理續假手續,并提供有關證明,按請假審批程序審批。不經準假而缺席者,一律作曠課(工)論處。

第十七條 工學交替學生在課程結束時應及時撰寫工學交替工學結合實習報告,并按學校規定的時間完成并交給學校工學交替指導教師,作為考核的依據。

五、成績考核

第十八條 學生在工學交替工學實習期間接受學校和企業的雙重指導,實行以企業為主、學校為輔的校企雙重考核制度。

第十九條 工學交替工學結合實習作為單獨一門必修課程進行考核,依據學校學分制管理規定執行,按五級記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進行成績記載。考核由兩部分構成:一是企業指導教師對學生的考核成績,占總成績的70%;二是學校指導教師對學生的考核成績,占總成績的30%。學生如在同一單位的不同崗位進行實習,考核成績應是所有實習崗位的綜合考核成績。

第二十條 對于因各種原因而被批準同步安排在校內轉換工學交替課程的學生,工學交替課程結束,考核成績均以及格記載。

第二十一條 沒有完成規定的工學交替課程任務和時間的學生,其課程成績均以不及格記載。有條件時,可由教務科研處協調,安排在其他班級進行工學交替工學結合實習時重作,或利用假期安排在指定企業進行重作。工學交替工學結合實習重作最多只有一次,考核成績最高為及格。重作不及格,不予畢業。

六、違紀處理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工學交替工學結合實習期間發生違紀行為,可按學校《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處理,并補充下列條款。當本補充條款與《學生違紀處分條例》不一致時,按本補充條款執行。

1、發生曠工(含日常培訓)情況,視其情節、認識態度和改正的表現,給予以下處分:曠工1天,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曠工2天,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曠工3天及以上,或屢教不改,重復曠工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半月不歸且無正當理由者,學校可張榜公布,給予退學處理。

2、違反企業規定,違紀情節輕微尚不足以給予處分者,學校予以口頭批評教育、通報批評,直至責令賠償損失。累計受到3次通報批評者,學校可給予警告及以上紀律處分。對于違紀情節比較嚴重,被企業取消工學交替工學結合實習資格而退回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認識態度和改正的表現,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3、嚴禁學生在工學交替工學結合實習期間,利用工余時間聚眾賭博、酗酒鬧事。對于參與者,視其情節、認識態度和改正的表現,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對于組織或發起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圍觀或者知情不報者,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作偽證者加重一級處理。

4、舉止不文明,在企業公共場所行為不檢點,破壞公共設施,且不聽勸阻,不服從教育、管理,甚至侮辱、漫罵、毆打指導教師或管理人員者,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5、違反企業消防、安全規定,除賠償損失外,給予記過以下處分;不聽勸阻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但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責任的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6、在工學交替工學結合實習期間,要求必須在企業住宿的學生,嚴禁在宿舍留宿異性,違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7、對于被企業取消工學交替工學結合實習資格退回的學生,由教務科研處、學工處、相關支部等有關部門協商,同步安排在校內實習,無任何工學交替補貼。如企業有違約金要求,由學生個人支付。

七、事故處理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工學交替工學結合實習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或人身、財物安全不能保證時,招生就業處、教務科研處、學處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調查處理,并向學校領導匯報,根據當事人或他人的過錯,責令其賠償損失,并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 出現重大事故時,學校有關領導應親自參與調查工作,認真研究調查報告,及時處理,并在事故處理結束后一周內書面報告上級有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發生學生非正常死亡、重傷或被竊、失火等造成財產重大損失事故后,學校應迅速采取措施進行搶救和保護現場,同時加強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穩定學生情緒,恢復實習、教學和生活秩序,并協同地方有關部門妥善處理。學校對事故調查后認為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及時與公安部門聯系,協助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各類事故的具體處理辦法,嚴格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教職成【20214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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