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焦化小學考試管理規定
一、基本目標
( 一 ) 建立嚴格的考試管理機制和科學的考試管理辦法, 規范考試的組織主體,明確考試的范圍考試結果,探索 “輕 負擔、高質量”之路。
(二)發揮考試的診斷發現、改進矯正、激勵導向功能, 幫助學生不斷認識自我,建立自信,主動發展。
( 三 ) 引領學校、教師、家庭、社會樹立正確的考試觀, 關注學生興趣、態度、 習慣,促進學生 “勤奮學習,快樂成 長、全面發展”。
二、基本原則
( 一 ) 基礎性原則
根據教育內容和目標,遵循學科特點與學生心理發展規
律,對應學生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和學習素養,選擇基礎 性代表強的內容和問題進行測量與評價,準確反映教與學的 過程和現狀,為改進教學服務,為教育決策提供依據。
( 二 ) 發展性原則
考試要樹立為促進學生發展而評價的觀念,不僅要關注 學生的學業成績,而且要發現學生多方面的潛能, 了解學生 發展中的需求,幫助學生認識自我,建立自信,從而促進學 生原有水平上得到提高并積極主動地發展。
( 三 ) 開放性原則
考試全面考察學生的綜合素質。考試形式要多樣化,考 試內容要多元化,提倡實施開放性考試。要堅持理論聯系實 際,科學反映學生在知識與技能、過程與方法、情感態度與 價值觀等方面的差異,充分體現學生的實踐活動和研究性學 習的效果。
三、嚴格控制考試次數
( 一 ) 日常考試
小學日常考試屬于教學過程中的診斷性考試。主要指學 科單元測驗, 由任課教師或教研組進行命題,并組織實施。 每科每個單元最多進行一次測驗。
任課教師在教學過程中進行的隨堂檢測等不列入日常 考試范圍。
( 二 ) 義務教育階段期末考試
每學期學校只組織一次考試。一般安排在學期放假前一
周,試題由市教研究室提供樣題。
四、考試、考查科目
考試科目一二年級不進行書面測試,三至五年級為語文、 數學、英語、科學、道德與法治。考查科目為音樂、美術、 體育、信息技術、綜合實踐活動等。
五、實施規范
(一)考試形式。考試、考查方式鼓勵采用紙筆閉卷考 試、開卷考試、實驗操作、聽力測試、成果展示等多種形式。 日常考試可分項目、分層級、分批次進行。要重視過程診斷 反饋與期末考試相結合;規定內容與自選內容相結合;書面
測試與口頭測試、動手測試相結合;學科測試與特長測試相 結合。
(二)考試命題要求。命題要嚴格依據學科課程標準。 在考查學生掌握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的基礎上,注意考查學 生靈活運用 “雙基”的能力。堅持以學生為本,體現能力、 素養立意,準確反映學生的學習。
(三)考試的組織實施。考試的組織者要根據本規定相 應的考試管理辦法、細則等,學校要嚴格按照考試規定精心 組織實施考試,確保考場設置合理、環境安靜、秩序井然。 要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心理疏導,讓學生以積極自信的心態投 入考試,規范做題。要按照考試管理辦法、細則嚴肅考場紀 律,服務關懷學生。有條件的學校可選擇部分班組和學生開 展無人監考的實踐,培養學生誠實守信的優良品質。
(四)評閱試卷要求。學校要周密安排閱卷工作,閱卷 前要審查答案的準確性、合理性,并進行試批,統一標準后 再行正式批閱。要加強對主觀試題、開放性試題的閱卷質量 管理,建立相應的監測制度。
評卷要認真負責、客觀公正,寬嚴適度,始終如一。遇 到不同意見要認真討論,不能達成共識的提交閱卷組長裁定。 對有創新的答案可適當鼓勵。等級評定要準確,避免疏漏和 差錯。
(五)考試結果的呈現。日常考試一般以等級形式呈現, 學業綜合成績評定實行等級制度 ( 一般為優秀、良好、及格、 不及格四個等級)。不得以任何形式對成績進行排名。
(六) 學生評價。學校要根據考試考查等情況,每學期 對每一位學生進行綜合性評價,建立綜合的、開放的、動態 的學生成長檔案,收集能夠反映學生學習過程和結果的資料, 包括學生的自我評價、最佳作品 (成績記錄及各種作品)、 社會實踐和體育與文藝活動記錄、教師、同學的觀察和評價、 來自家長的信息、考試和測驗的信息等,積累學生成長過程 中的標志性成果,定期向學生家長客觀、真實的反饋。